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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探矿权变更)审批  
日期:2011-12-22 19:20:37 作者: 点击数:


 
探矿权(探矿权变更)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74号)文件。

二、申请条件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二)探矿权的变更需因下列法定的事由出现而引起;

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探矿权人在前期勘查工作中,必须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验证后的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

(四)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含交通位置图、勘查工程布置图等;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探矿权扩大范围变更的,需提供:1、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2、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3、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认定意见;4、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承诺书;5、如在限制勘查区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八)勘查工作总结;

(九)因探矿权转让变更的,附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十)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的,附变更前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矿产勘查许可证原件;

(十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单位或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纸质文档为一式一份(申请的区块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或设计应增加相应份数);涉及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印章;涉及证件、资质的,电子文档中以彩色扫描件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请资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做出审批决定,予以登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后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勘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关于全省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63号)。

(二)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申请登记费,每项申请5010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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