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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探矿权登记)审批  
日期:2011-12-22 19:21:12 作者: 点击数:


 
探矿权(探矿权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74号)文件。

二、申请条件

(一)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二)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可以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但自然人不得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外商来华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必须设立企业、办事机构或代表处。

(三)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的,只能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油公司和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四)探矿权申请人委托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验证后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

(四)勘查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

(五)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含交通位置图、勘查工程布置图等;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具有与实施方案中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七)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八)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和《企业批准证书》;

(九)合作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合作合同;

(十)对矿山企业延深勘查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有明确意见;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认定意见;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承诺书;

(十一)限制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须提供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表;

(十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单位或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纸质文档为一式一份(申请的区块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或设计应增加相应份数);涉及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印章;电子文档中涉及证件、资质的,以彩色扫描件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国土资源厅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登记发证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后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勘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听证和市州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关于全省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63号)。

(二)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评估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

3、探矿权申请登记费,每项申请5010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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