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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日期:2011-3-13 18: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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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办理程序
1采矿权变更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服务中心窗口将申报材料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3、审查合格的,由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与出让机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交纳采矿权价款和规费,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开采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安监部门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供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有安全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确认有关材料等。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取
2、登记费:100元。
联系电话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电话:0832-2170325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电话:0832-2054994
投诉电话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电话:0832-2170224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832-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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