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办理程序 1、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服务中心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3、审查合格的,由采矿权延续申请人与出让机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交纳采矿权价款和规费,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开采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安监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资料;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取。 2、延续采矿登记费:100元。 联系电话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电话:0832-2170325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电话:0832-2054994 投诉电话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电话:0832-2170224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832-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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